日前,安徽省政府在官網發佈指導意見,決定在全省20個縣(區)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有媒體將此解讀為“農民可以買賣宅基地”,對此,昨晚安徽省國土廳有關人士表示,這是對文件的誤讀,文件中稱之為“可以流轉使用宅基地”,並非是“買賣”。
  安徽省國土廳對於媒體望文生義的解讀給予了直接的否定,但被否定的是“買賣”宅基地,並沒有否定“流轉”宅基地,省政府文件上白紙黑字寫的是“建立農民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制度”,含義明確將要允許在不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轉使用宅基地。跨村流轉使用宅基地意在何為呢?
  首先要問,實際生活中是否有這種需求?隨著農村城鎮化以及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農民從村莊搬到小城鎮,有了新的就業門路不再務農,也就沒有在自己戶籍所在村莊保留宅基地的必要;農民工在城裡務工,常年全家在城裡租房,甚至已經定居城市,尤其是那些不會務農、鐵定要進城的二代農民工,自然也不是非要保留本村的宅基地。這些宅基地如果可以對別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開放,也許可以在整體上節約建設用地,也許可以使得農民實現“財產權利”。
  其次還要切實評估這條政策的目標能否實現。從這條政策措施的上下文來看,列在這條之前的是“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堅持自願、有償原則,探索建立符合農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主要的目的仍然是為了鼓勵上述那些離農的農民退出宅基地,新增人口使用宅基地可以用這些退出的宅基地,如果可以復墾,還可以在現有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下謀求更多的城市建設用地指標。那緊隨其後的跨村流轉宅基地的目的也不外乎是集約使用現有宅基地了。如果是想要通過跨村流轉宅基地使農民具有更多財產權利,恐怕就是一種不符合實際的政策目標。跨村流轉宅基地的情況,在村莊之間應該是很少,在村莊和當地的小城鎮之間可能還會多一點,但是這涉及的農戶在農戶總量中占比也不會很多。
  基於集約使用現有宅基地不再新劃宅基地的目標是應該鼓勵的。安徽作為農民工流出大省,空心村一定不少,宅基地空置、浪費現象一定存在。如果能通過跨村流轉使用宅基地,使得一部分空置的宅基地得到使用,這個政策還是會有一定的價值。
  但是,也要考慮跨村流轉使用宅基地的潛在影響。第一,它會進一步削弱集體土地所有制。宅基地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一項福利,一貫只能由具有成員資格的村民戶享有,如果跨村流轉,不管這種流轉是互換形式、出租形式還是買賣形式,都是對完整的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成員共有制度的一種損害。第二,會對村莊社區的社會管理帶來挑戰。外村居民住進本村,相應地會帶來社會管理問題。
  由此可見,要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需要政策制定者更多地統籌考慮,結合現實,真正讓農民權益得到保障和提升。
  (仝志輝,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海外網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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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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